條文內容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職要求和履職保障的規定。
條文釋義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職盡責,是生產經營單位防范安全生產風險的重要保障。本條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門提出要求,同時對其履行職務給予應有保障,免受其他因素的干擾。
一、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要求。恪盡職守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最基本的道德素質。恪盡職守,是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充分認識自己肩負的重大職責,對工作盡職盡責,積極、主動、認真、謹慎地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既不能不履行職責,對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不聞不問,視職責為兒戲,也不能馬馬虎虎,敷衍了事,使安全管理和現場檢查流于形式。這里講的依法履行職責,即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如本法第25條規定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范圍。第46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的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第59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這些規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都應當依法執行。
二、生產經營單位應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的經營決策,是指決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目標和達到生產經營目標的戰略和策略,即決定做什么和如何去做的過程。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是指決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經營目標和達到安全生產經營目標的戰略和策略,即如何實現生產經營單位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戰略和策略。這些戰略和策略包括:安全投入計劃,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計劃,重大設備、設施換代更新計劃,重大生產工藝流程改變計劃,生產經營布局調整措施,生產經營場所、項目、設備的發包出租計劃等。生產經營單位作出以上涉及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決策時,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這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是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從源頭治理的治本之策,必須認真執行。同時,這也是法律賦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權利和職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等規定,積極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
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任何人不得侵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如果生產經營單位因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利,比如,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生產經營單位有關負責人便對該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通過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等方式,對其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因此解除與該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就是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行使正當權利的侵犯。對這類打擊報復行為,本條明確規定予以禁止。
四、特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從事危險物品生產、儲存以及礦山開采、金屬冶煉活動,安全風險較大,極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為此,本法對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作了相應規定,涉及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應急救援物資器材配備等多個方面。依照本法第27條的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并經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考核合格。為了加強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安全管理,及時了解、掌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及調整情況,本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這里講的告知,是一種告知性備案,僅是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告知,不是審批。這樣規定,有利于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就安全生產工作方面的溝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有權任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這是一項生產經營自主權利,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干涉,更不能打擊報復。
條文內容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己瞬坏檬召M。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條文主旨
本條是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要求的規定。
條文釋義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與生產經營單位的風險防范能力直接相關。為依法提高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相關人員安全生產專業素養,本條對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提出明確要求。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要求。
1.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組織、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并承擔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這就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同時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工作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的能力。近年來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表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知識,安全生產管理和組織能力不強,指揮不當、調度不及時,措施不得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提高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知識水平和管理能力,對于加強單位的安全管理、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健康、促進單位安全生產、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義。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這是一項原則要求。如何確定“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既要考慮單位的生產經營范圍,又要考慮經營規模,還要考慮單位的性質、危險程度等因素。一般說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熟悉和了解并能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方針政策,以及與本單位有關的安全標準;(2)基本掌握安全分析、安全決策及事故預測和防護知識,具有審查安全建設規劃、計劃、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決策知識;(3)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受過一定的安全技術培訓、具有一定的從事本行業工作的經驗,基本熟悉和掌握對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需的安全知識;(4)具有一定組織管理能力,較好地組織和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2.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直接、具體承擔本單位日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根據本法規定,這些人員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他們安全素質的高低將直接影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的好壞。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這是原則性要求。一般來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專業知識要求高于主要負責人,并要有相應的現場安全管理能力,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熟悉并能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方針政策,以及與本單位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標準;(2)掌握安全分析、安全決策及事故預測和防護知識,具有審查安全建設規劃、計劃、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決策知識;(3)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受過一定的安全技術培訓,具有從事本行業工作的經驗,熟悉和掌握對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需的安全知識,并能夠熟練地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運用;(4)具有一定組織管理能力,較好地組織和領導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具有較好的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二、對特殊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要求。由于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專業性強、危險性大,屬于事故多發的領域,對這類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有更加嚴格的要求。本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這類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將依法給予生產經營單位相應處罰。
2015年,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式樣的通知》,式樣適用于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予以頒發的證書;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統一樣式自行印制。
有關主管部門對上述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不得收取費用。這是考慮到實踐中考核、培訓亂收費的問題嚴重,生產經營單位反映強烈的現實而作出的針對性很強的規定。這一規定有利于防止有關主管部門重收費、輕考核,不注意考核的實際效果,亂發考核合格證的現象,使考核能夠真正起到把關的作用,也有利于改善政府部門的形象,減輕生產經營單位的負擔,使考核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三、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設置。本條規定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有關安全生產技術服務工作的人員。當前,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無人管、不會管”問題非常突出。一些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礦山、化工等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低,無專業化的安全生產管理技術人員,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為此,借鑒注冊律師、執業醫師、注冊會計師等做法,建立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逐步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專業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對安全專業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也是很多國家和地區通行的做法。美國、日本、新加坡和我國香港、我國臺灣地區等都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分別實施注冊安全師、勞動安全咨詢師、安全主任、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等職業資格。
我國長期實踐證明,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對防范化解生產安全事故,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2007年,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就頒布了《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明確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以上規定,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權利和義務等作了詳細規定,對依法培養注冊安全工程師,發揮了重要保障作用。2017年11月,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頒布《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制定、指導、監督和檢查實施,統籌規劃注冊安全工程師專業分類;注冊安全工程師專業類別劃分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如需另行增設專業類別,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共同確定;注冊安全工程師級別設置為:高級、中級、初級(助理)。為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才能力素質,完善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2019年1月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頒布了《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本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產管理專業化水平,有效解決安全生產管理“無人管、不會管”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