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三十四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特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和竣工驗收及其監督檢查的規定。
條文釋義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竣工驗收等環節,對保障后續安全生產尤為重要,有必要作出專門規定,明確提出嚴格要求。
一、對礦山、金屬冶煉等建設項目施工的要求。根據本法有關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計,予以批準。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不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或者擅自更改設計文件。凡屬安全設施設計內容變更和調整的,都必須編制施工調整方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執行。這是對施工單位提出的法定要求,施工單位必須遵守。這也是保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質量的基礎。
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在項目的勘察、設計質量都沒有問題的前提下,整個項目的質量狀況最終決定于施工質量。在實踐中,不少建設項目的質量問題,都發生在建設項目的施工階段。因此,施工單位應當嚴把施工質量關,做好施工的各項質量控制與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一般來講,施工單位應當圍繞以下方面進行施工管理:一是安全設施的施工必須按照設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方案,否則不準開工。二是開工前必須編制分工計劃,逐級向下進行施工組織設計交底,同時進行對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的橫向交底,并有相應的交底記錄。三是加強施工全過程控制,分別對基礎施工、結構施工和裝修三個階段,進行施工組織設計實施情況的中間檢查。四是工程完成時,必須及時按原安全設施設計作出技術總結,并上報原審批單位。
對于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承擔全部責任。這些責任包括由施工單位對項目存在的質量問題給予修復和賠償所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由有關主管部門對違法施工的單位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責任;以及對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構成犯罪的,由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的刑事責任。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安全設施工程質量負責。實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單位要對其分包的工程質量負責??偝邪鼏挝粦斉c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二、對礦山、金屬冶煉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的要求。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驗收,是指安全設施已經按照設計要求完成全部施工任務,準備交付建設單位投入生產和使用時,由建設單位對該安全設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標準進行的檢查、考核工作。這是安全設施建設全過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對安全設施質量控制的最后重要環節。
認真做好安全設施驗收工作,對保證安全設施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的投資主體,應當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投入生產和使用后的安全質量和效果負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進行。因此,本條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的內容,主要是安全設施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是否嚴格按照批準的設施進行施工,工程質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安全規程和技術標準的要求等。建設單位必須認真負責,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對于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但不合格的安全設施,建設單位不得將其投入生產和使用。否則,建設單位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了促使建設單位按標準認真做好驗收工作,本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包括可以對有關重要項目或重要部位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對驗收結果進行核實。
條文內容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規定。
條文釋義
在生產經營中存在危險因素的地方,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是對從業人員知情權的保障,有利于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實踐中,對于生產經營場所或者有關設備、設施存在的較大危險因素,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不夠清楚,或者忽視,是造成嚴重后果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這里的“危險因素”主要指能對人造成傷亡或者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害的各種因素。同時,安全警示標志應當設置在作業場所或者有關設施、設備的醒目位置,一目了然,讓每一個在該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或者該設施、設備的使用者,都能夠清楚地看到,不能設置在讓從業人員很難找到的地方。這樣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而且警示標識不能模糊不清,必須易于辨識。
關于安全警示標志。一般由安全色、幾何圖形和圖形符號構成,其目的是要引起人們對危險因素的注意,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現行有關規定,我國目前使用的安全色主要有四種:(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也代表防火;(2)藍色,表示指令或必須遵守的規定;(3)黃色,表示警告、注意;(4)綠色,表示安全狀態、提示或通行。而我國目前常用的安全警示標志,根據其含義,也可分為四大類:(1)禁止標志,即圓形內畫一斜杠,并用紅色描畫成較粗的圓環和斜杠,表示“禁止”或“不允許”的含義;(2)警告標志,即“△”,三角的背景用黃色,三角圖形和三角內的圖像均用黑色描繪,警告人們注意可能發生的各種危險;(3)指令標志,即“○”,在圓形內配上指令含義的顏色——藍色,并用白色繪畫必須履行的圖形符號,構成“指令標志”,要求到這個地方的人必須遵守該指令;(4)提示標志,以綠色為背景的長方幾何圖形,配以白色的文字和圖形符號,并標明目標的方向,即構成提示標志,如消防設備提示標志等。國家頒布了《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礦山安全標志》等標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這些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