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部分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特殊管理的規定。
條文釋義
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和特種設備,由于其危險性較大,與其他生產經營所使用的工具有較大區別,一般實行特殊管理,在生產、檢測、檢驗方面進行嚴格要求。
一、特殊管理的對象。
1. 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根據本法附則相關規定,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這些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對保障危險物品的儲存、運輸安全至關重要,需要進行特殊的管理,國家對其實行生產許可制度。2005年制定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等影響生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2013年12月7日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取得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2010年8月2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了《關于公布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目錄的公告》(2010年第90號),將“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納入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目錄。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2. 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因設備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響容易發生事故,并且一旦發生事故就會造成人身傷亡及重大經濟損失,具有較大的危險性。特種設備安全法對特種設備的范圍,以及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作出了嚴格規定,并明確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該法的其他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納入目錄的特種設備實行特殊的管理,有效地解決了管理對象的問題。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根據這一規定,有關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的種類,統一納入全國統一的特種設備目錄,不再另行制定目錄。
根據現有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體制,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主要是指各級質量監督部門,也有其他一些部門對民航、鐵路、礦山、海洋石油開采等領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短胤N設備安全法》第100條第2款規定:“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以及民用機場專用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實施?!碧胤N設備安全法的這一條例外規定中,海上設施和船舶上用于海洋石油開采的特種設備、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根據現有安全監管體制,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特種設備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實施管理。因此,本條特別規定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的生產、檢測、檢驗,就是與特種設備安全法的上述規定相銜接。
二、對生產、檢測、檢驗的要求。
1. 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由于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比較特殊,為保證其安全使用,需要由專業的生產單位進行生產。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國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1)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2)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3)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對于生產單位的專業性要求,能有效保證產品的安全使用效能。
2. 經檢測、檢驗合格。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必須經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目前,從事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檢測、檢驗的機構,由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從事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的檢測、檢驗的機構,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認定。為了確保檢測、檢驗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公正、客觀地對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進行檢測、檢驗,本條還明確規定,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檢測、檢驗機構在檢測、檢驗時,必須認真負責,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進行檢測、檢驗,提出科學、客觀的結論。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出具專業檢測、檢驗證明或報告。檢測、檢驗合格的,發給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不合格的,不得發給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因檢測、檢驗機構的原因,致使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投入使用,并造成后果的,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條文內容
第三十八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的規定。
條文釋義
在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中,有的是生產經營單位采用落后的、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或者設備造成的。如果生產經營單位采用了這些落后的工藝或者生產設備,生產過程中就存在較大的危險,在生產的安全防護方面就需要投入更多的資金,以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而且這些安全防護措施往往是治標不治本,有時即使采取了防護措施,也不能杜絕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為從根本上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減少資金浪費,應當對落后的、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這樣既有利于保障安全生產,也體現了優勝劣汰的市場經濟運行規律,有利于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的工藝水平,促進設備更新。
一、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根據本條的規定,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分兩個等級,一是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二是其他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1. 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是指不符合生產安全要求,極有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致使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工藝、設備。工藝、設備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屬于物的因素,相對于人的因素來說,這種因素對生產安全的影響是一種“硬約束”,只要是使用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即使安全生產管理得再好,人的作用發揮得再充分,也仍然難以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對于這些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必須予以淘汰,且這種淘汰不因地域差異和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在全國范圍內都應當予以淘汰。
2. 其他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與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相比,危險性較低,有的工藝、設備在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履行了適當的注意義務或者附加了必要的防護條件后,可以盡量避免事故的發生??紤]到各地經濟發展程度和技術裝備水平的差異,國家對于這些工藝、設備不一概予以淘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淘汰。
二、淘汰目錄。對應當淘汰的工藝、設備實行目錄管理,有利于生產經營單位對照執行,也方便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進行執法和監督檢查。2010年,國務院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要求強制淘汰落后技術產品,對于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要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予以強制性淘汰。通知同時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也要制定本地區相應的目錄和措施。淘汰目錄的制定分兩個層次:
1. 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淘汰目錄。本條規定,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淘汰的具體目錄,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由其牽頭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應當淘汰的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具體目錄,可以充分考慮各種因素和各方面的意見,使制定的目錄更加科學、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近些年來,有關部門制定了多個關于淘汰落后設備、工藝的相關文件,不斷健全危及生產安全的相關設備和技術,從根本上提升企業安全水平,切實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先后發布四批《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和兩批《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2017年,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金屬冶煉企業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2020年,應急管理部辦公廳發布了《淘汰落后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目錄(第一批)》,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發布了《公路水運工程淘汰危及生產安全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目錄》等。以上規定,為淘汰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工藝提供了明確依據。比如,根據《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的規定,柳條(藤條、竹條)礦用安全帽、非阻燃電纜、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等就屬于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高瓦斯礦井(區域)、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用的前進式采煤方法屬于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工藝。根據《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四批)》規定,防爆特殊型礦燈本身不能完全滿足防爆安全要求,安全性較低,在瓦斯超限等緊急情況下使用時存在較大安全風險,自發布之日起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立即禁止使用,替代產品是礦用本安型礦燈。
本條同時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這主要考慮到實踐中有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領域的工藝、設備有特殊的管理要求,有的已經以目錄或其他形式制定并公布了應當淘汰的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清單,與本條所指的目錄不盡一致,要予以特別規定。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工業固體廢物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的名錄;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該法所指的列入限期淘汰名錄的工藝、設備,有的也屬于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應納入對應的行業主管部門予以管理和監督檢查。特種設備安全法也規定,禁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2. 其他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淘汰目錄。如前所述,由于各地經濟發展程度和技術裝備水平的差異,對于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以外的工藝、設備的淘汰目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需要注意的是,制定此處工藝、設備淘汰目錄的主體是省級人民政府,地市級以下的人民政府和省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都不能作為主體制定和公布此類淘汰目錄。將制定主體限定在一定的層級,可以確保目錄的權威性和可執行性,也可以避免因制定目錄的主體和層級太多,形成地方保護,阻礙工藝、設備的共享和自由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