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條文主旨
本條是生產經營場所、員工宿舍安全管理要求的規定。
條文釋義
實際中,有的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為了降低成本,將員工宿舍與車間、商店、倉庫等安排在同一座建筑物內,或者為防止員工在工作時間休息、盜竊產品而鎖閉、封堵經營場所,一旦發生火災、爆炸、地震等情況,員工因無法逃生而釀成的事故屢有發生。本條對生產經營單位的這些行為予以禁止。本條是對2014年《安全生產法》第39條的修改,將原第2款中的“鎖閉、封堵”修改為“占用、鎖閉、封堵”,“出口”修改為“出口、疏散通道”。
一、對員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本條第1款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保障單位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實踐中,確有一些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為了追求經濟利益,節省開支,不顧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將單位的生產車間、倉庫和員工宿舍設在同一座建筑物內,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特別是發生爆炸、中毒、火災事故,往往蔓延迅速,極易導致群死群傷的惡性事故。
歷史上,我國發生了多起這樣的事故。如,2008年12月4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青島佳元邁克食品有限公司的員工宿舍發生火災,造成11名職工死亡,10名職工輕傷。2012年10月10日,陜西省西安市黃草坡中鐵十八局引漢濟渭工程項目部生活區某職工宿舍發生火災,造成12人死亡,24人受傷,其中5人重傷。2021年4月22日,上海市金山區林盛路勝瑞電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發生火災事故,造成8人遇難,其中2人為消防救援人員。這些事故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都造成群死群傷的惡性后果,原因就是將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設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因此,總結現實中血的教總結現實中血的教訓,本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不得在同一建筑物內。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上述規定,員工也應當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拒絕使用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的違反安全要求的宿舍,并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與此同時,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還應當保持安全距離。所謂安全距離,是指達到這個距離的要求,即使發生事故,也不致損害宿舍內員工的人身安全。
二、對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和疏散通道的要求
本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但是,生產經營活動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多種因素都可能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造成影響,即使采取了防范措施,也不可能完全杜絕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事先做好發生事故的準備,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這其中,保證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出口和疏散通道的暢通十分重要。這一方面有利于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從業人員的撤離,減少人員的傷亡;同時也有利于救援隊伍及時進入事故現場,開展搶救工作,防止事故擴大,盡量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實踐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建設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設緊急出口、疏散通道。有的雖然設了緊急出口和疏散通道,但標志不明顯或者不能保持暢通,發生事故時起不到緊急疏散作用。也有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出于各種目的,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致使發生事故時員工不能及時疏散,逃生出去,造成大量人員傷亡。
2013年6月3日,吉林省長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寶源豐禽業有限公司主廠房發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傷,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主廠房內逃生通道復雜,且南部主通道西側安全出口和二車間西側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被鎖閉,火災發生時人員無法及時逃生。2015年1月2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太古頭道街的北方南勛陶瓷大市場三層倉庫起火,火災撲救過程中,起火建筑多次坍塌,坍塌面積3000平方米,造成5名消防員犧牲,14人受傷,燃燒40多個小時的火災才得到控制。在救援的過程中,消防車趕到現場,曾試圖從消防通道進入院內起火地點進行救援,可幾個出入口都變成了商鋪,消防車繞了幾圈都沒有找到入口,只能徘徊在樓外,錯過了寶貴的救援時間。本條對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和疏散通道的要求作了明確規定。需要注意的是,疏散通道和禁止占用的表述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的內容,目的是吸取現實中已發生的事故教訓,進一步依法保障“生命通道”暢通。
條文內容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的規定。
條文釋義
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作業具有較大的危險性,容易發生事故,而且一旦發生事故,將會對作業人員和有關人員造成較大的傷害。因此,進行危險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同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事故防范措施,以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一、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的危險性
考慮到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等作業的危險性,在事故防范措施中,很重要的一項就是安排專門的人員進行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F場安全管理人員一方面可以檢查作業場所的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實,另一方面可以監督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是否嚴格按有關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同時,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可以對作業場所的各種情況進行及時協調,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進行緊急排除。
需要注意的是,動火和臨時用電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內容,主要考慮是吸取近些年有關生產安全事故的教訓和經驗。2021年1月山東棲霞笏山金礦重大爆炸事故和2021年2月山東招遠曹家洼金礦較大火災事故,都是因為企業項目管理混亂,動火、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管理不規范,從而導致了事故災難的發生。
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的安全要求
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是比較常見的作業方式、特別是在礦山、建筑施工以及在大型機械制造等單位更是經常采用這幾種作業方式。由于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是危險作業,為達到既方便施工又保證安全的目的,必須規定一些特殊的安全管理要求,這也是實踐中的一貫做法。比如,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如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定執業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等。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培訓。爆破作業人員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承接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其資格等級從事爆破作業。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三、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的現場管理
現行的《爆破安全規程》《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等專門的操作規程,對爆破、吊裝作業應當遵守的具體程序和要求作了具體規定。例如,吊裝時吊物要捆扎牢靠,吊鉤要找準重心;吊物要垂直,不準斜吊或斜拉;物體吊起時,禁止人員站在吊物之上,其下方禁止有人;起重機在起吊滿載荷時,應先將重物吊起地面20厘米至50厘米停止提升、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衡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再進行下一步的提升;對于有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拴拉繩;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人員禁止穿化纖衣服;在大霧天、雷雨時、黃昏、夜晚,禁止進行爆破;在道路不安全或阻塞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等。
實踐中,由于在危險作業現場沒有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協調、管理,導致作業人員錯誤操作,從而引發事故的情況時有發生。2001年7月17日,在上海市滬東造船(集團)有限公司由上海電力建筑工程公司承擔的600 噸門式起重機在吊裝過程中,由于沒有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各作業人員之間缺乏協調,導致操作上的失誤,使龍門吊墜地,造成36人死亡,3人重傷的特大事故。為保證危險作業的安全進行,本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四、關于危險作業目錄
除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作業外,目前還有一些作業也很危險,如有限空間作業,地下挖掘作業、懸吊作業、臨近高壓線作業等。因此,本條通過授權的方式明確,其他危險作業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這樣規定,有利于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及時公布調整相應的危險作業目錄,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動態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