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范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相關管理義務的規定。
條文釋義
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義務,除了企業負責人和其他管理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規定,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外,更重要的是采取各種措施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水平,使每一名從業人員都行動起來,確保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落實到生產經營活動的每一個環節,這樣才能切實提高企業的生產安全水平。本條是對2014年安全生產法第41條的修改,增加一款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等義務。
一、督促從業人員執行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一個單位規章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順利進行的重要手段。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二是安全技術方面的規章制度。規程是對工藝、操作、安裝、檢定、安全、管理等具體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所作的統一規定。安全操作規程是指在生產活動中,為消除導致人身傷亡或者造成設備、財產破壞以及危害環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體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的統一規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是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的重要制度保障,從業人員在進行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實踐中,一些企業不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不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使得從業人員盲目操作,從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針對這種情況,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這一規定。
二、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知情權
本條第1款還對從業人員知情權的保障作出了規定。知情權是一種基本人權,屬于生存權和發展權的一部分。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知情權的范圍很廣,與生命健康權有著密切的聯系。對于可能造成本人人身傷害的職業危害及其避免遭受危害的知情權的實現,是保護勞動者自身生命健康權的重要前提。本條第1款主要從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應急措施等情況向從業人員予以告知的角度,對保障從業人員的知情權問題進行了規定。
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是保障從業人員知情權的重要內容。因此本條把這一告知義務規定為生產經營單位強制性的法定義務,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告知,是指按實際情況告知從業人員,不得隱瞞,不得省略,更不能欺騙從業人員。告知的內容包括三個方面:(1)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的種類、性質以及可能導致何種生產安全事故;(2)對這些危險因素的防范措施;(3)針對該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可能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種類和特點,事先制定的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的應急措施。告知的形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如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學習,或者在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設置公告欄,將有關內容予以公告等。
三、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
本條第2款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內容,主要考慮是汲取實踐有關事故的經驗教訓,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除了應當督促從業人員執行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以及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知情權外,還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范和避免因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從而導致事故發生的情況。
實踐中,因從業人員行為異常而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時有發生。例如,2020年7月7日貴州安順市公交車墜湖事故的起因,是公交車司機因生活不如意和對拆除其承租公房不滿,針對不特定人群實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造成21人死亡,15人受傷,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此,本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關注從業人員身體、心理狀況,就是為了確保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符合崗位的安全生產要求。同時,本條還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和精神慰藉,重視對從業人員進行心理上的關注和安慰,并及時對從業人員的情緒問題或發展困惑進行疏導和引導,防范從業人員的行為異常,避免事故發生。
條文內容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等的規定。
條文釋義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安全所采取的必不可少的輔助措施,在某種意義上它是勞動者防止職業傷害的最后一項措施。在勞動條件差、危害程度高或集體防護措施起不到防護作用的情況下(如搶修或檢修設備、野外露天作業、處理事故隱患等),勞動防護用品會成為保護勞動者的主要措施。因此,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好壞,對于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安全是很重要的。特別是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如果其質量出現問題,將直接危及作業人員的生命健康。因此,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保證質量,安全可靠,起到應有的勞動保護的作用。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定義和種類
勞動防護用品主要是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勞動防護用品根據不同的分類方法,可分為很多種類。如按照人類的生理部位分類、有頭部的防護、面部的防護、眼睛的防護、呼吸道的防護等;按照使用原材料分類,有棉紗棉布制品、絲綢呢絨制品、制品、橡膠制品和五金制品等;按照使用性質分類,有防塵用品、防毒用品,防酸、堿用品,防油用品,防高溫用品,防沖擊用品等;按照用途分類,有通用防護用品(也稱一般防護用品)、專用防護用品(也稱特種防護用品)等。2018年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修改的《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將勞動防護用品分為十大類:(1)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頭部傷害的頭部防護用品;(2)防御缺氧空氣和空氣污染物進人呼吸道的呼吸防護用品;(3)防御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眼面部傷害的眼面部防護用品;(4)防噪聲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聽力防護用品;(5)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手部傷害的手部防護用品;(6)防御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足部傷害的足部防護用品;(7)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軀干傷害的軀干防護用品;(8)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損傷皮膚或引起皮膚疾病的護膚用品;(9)防止高處作業勞動者墜落或者高處落物傷害的墜落防護用品;(10)其他防御危險、有害因素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應提供合格勞動防護用品并正確佩戴、使用
國家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產品質量指標和技術條件,制定了一系列技術標準。如對安全帽、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防沖擊眼護具、阻燃防護服等防護用品,均制定了國家標準,并根據情況變化,適時修訂。生產經營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應該是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起到保障勞動者勞動安全的作用。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把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到從業人員手中,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并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實踐中,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向從業人員提供了勞動防護用品,但從業人員由于缺乏相關操作知識、安全意識不強、圖省事等原因,不按照規定佩戴或使用相關的勞動防護用品,這也可能造成很大的事故隱患。因此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勞動者掌握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則,并在實踐中監督、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使其真正發揮作用。2015年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布實施的《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明確規定,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按照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