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生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檢查和報告義務的規定。
條文釋義
本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檢查和報告義務,并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權利,以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的職責,及時排除重大隱患,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檢查義務
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是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重要因素。為了消除這些因素的存在,排除隱患,就要設法及時發現它,進而采取消除的措施。這就需要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安全檢查根據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有關主管部門進行的檢查和生產經營單位自行檢查兩種形式。其中,尤以生產經營單位的自查最為常見和普遍。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一般來說,安全檢查主要涉及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安全設備、設施是否處于正常的運行狀態,從業人是否具備應有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從業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是否符合標準以及是否有其他事故隱患等。
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報告義務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的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可以處理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如發現勞動者沒有穿戴安全防護用品,應當立即要求其改正。對于不能當場處理的安全問題,如安全設施不合格,需要改建等情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法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應該立即將這一情況報告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其他負責人,報告應當包括安全問題發現的時間、具體情況以及如何解決等內容。有關負責人在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還應當將安全檢查的情況,包括檢查的時間、范圍、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等都詳細地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檔案,作為日后完善相關制度的參考或者發生事故時作為調查事故原因的依據等。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已經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其他負責人報告,主要負責人或者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其他負責人接到報告后,可能由于各種原因,采取不予處理或者不立即處理的措施,如針對有些重大隱患的整改需要大量資金,單位難以承受,主要負責人不愿投入,也不采取相應措施;也有一些重大事故隱患,主要負責人主觀上存在僥幸心理,認為不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行動上采取拖延緩辦措施。針對這些情況,本條規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這是法律賦予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權利。同時,還規定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這里講的依法及時處理,是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條文內容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保障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的規定。
條文釋義
安全生產必須有一定的資金保證,用于提高勞動者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改善勞動者的勞動條件,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否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將很難實現。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經費問題,是關系到本法是否能夠得到有效實施的一個重要問題。本法用多個條款對這一問題作了規定,包括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保證本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經費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支出;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投資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等等。
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安排一定的經費用于安全生產工作,是實踐中的一貫做法。例如,根據《礦山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下列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預防礦山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預防職業危害的勞動衛生技術措施,職工的安全培訓,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其他技術措施。
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對于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防止或者減輕從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保證從業人員的勞動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為了保證這些制度的實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安排必要的經費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和進行安全生產培訓。
需要注意的是,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本條規定由生產經營單位安排相關經費,生產經營單位不得讓從業人員承擔這些費用,不得讓從業人員繳納勞動防護用品費、培訓費等費用,不得以這些費用為由克扣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