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五十八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定。
條文釋義
傷亡事故的發生,不外乎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兩種原因。其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是減少傷亡事故的主要措施。而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的有效方法,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自我保護能力,防止事故發生,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從業人員應當有主動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意識。
一、安全教育培訓的基本內容
安全教育培訓的基本內容包括安全意識教育、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技能教育。
1. 安全意識教育。安全意識教育是安全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搞好安全生產的關鍵環節。它包括思想認識教育和勞動紀律教育兩方面內容。從業人員通過思想認識教育提高對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奠定安全生產的思想基礎。勞動紀律教育是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安全生產條件,減少工傷事故,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前提。
2. 安全知識教育。從業人員接受安全知識教育是提高其安全技能的重要手段。其內容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生產概況、生產過程、作業方法或者工藝流程;生產經營單位內特別危險的設備和區域;專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安全防護基本知識和注意事項;有關特種設備的基本安全知識;有關預防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的基本知識;個人防護用品的構造、性能和正確使用的有關常識等。
3. 安全技能教育。安全技能教育是鞏固從業人員安全知識的必要途徑。其內容包括設備的性能、作用和一般的結構原理;事故的預防和處理及設備的使用、維護和修理。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應當達到相應要求,如對生產經營單位行政領導和技術負責人來說,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后,要懂得安全生產技術的基本理論;能制定、審查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和實施措施,能正確組織、指揮搶救事故;具備檢查、處理事故隱患,分析安全情況和提出改善安全措施的能力。
二、安全教育培訓的形式
從業人員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形式多種多樣,如組織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班;班前班后交代安全注意事項,講評安全生產情況;施工和檢修前進行安全措施交底;各級負責人和安全員在作業現場工作時進行安全宣傳教育、督促安全法規和制度的貫徹執行;組織安全技術知識講座、競賽;召開事故分析會、現場會,分析造成事故原因、責任、教訓,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組織安全技術交流、安全生產展覽,張貼宣傳畫、標語,設置警示標志,以及利用廣播、電影、電視、錄像等方式進行安全教育;通過由安全技術部門召開的安全例會、專題會、表彰會、座談會或者采用安全信息、簡報、通報等形式,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工作,達到安全教育的目的。從業人員要積極參加上述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訓。
條文內容
第五十九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從業人員對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報告義務的規定。
條文釋義
從業人員處于安全生產的第一線,最有可能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因此,本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這也符合職工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的機制要求。同時,本條還規定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一、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根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如《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8條第2款規定,煤礦有下列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1)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2)瓦斯超限作業的;(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5)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層越界開采的;(8)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11)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12)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13)媒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14)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二、從業人員的報告義務
依照本法第3條的規定,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生產安全事故雖然有意外性、偶然性和突發性的特點,但它又有一定的規律,可以通過采取有效措施盡可能加以預防。從業人員處于安全生產的第一線,最有可能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因此,本條對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規定了報告義務,這也符合職工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的機制要求。其報告義務有兩點要求:一是在發現上述情況后,應當立即報告,因為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之一是突發性,如果拖延報告,則使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加大,發生了事故則更是悔之晚矣。二是接受報告的主體是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的負責人,以便于對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作出處理,避免事故的發生。接到報告的人員須及時進行處理,以防止有關人員延誤消除事故隱患的時機。
三、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的及時處理義務
根據本法第41條規定,對于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第21條第5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具有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職責。第46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理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在法律責任方面,本法第102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