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 文 內 容
第六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査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條 文 主 旨
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的基本執法準則,以及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及履行保密義務的規定。
條 文 釋 義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應當履行忠于職守、勤勉盡責、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等義務。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作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對其提出基本執法準則以及執法時出示證件,履行保密義務等有針對性的要求是必要的。
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基本執法準則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具備基本的公務道德水準,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徇私枉法,也不得濫用職權,侵犯被監督檢查對象的合法權益。依照本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遵守的基本執法準則是,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1. 忠于職守。我國《憲法》第27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工作責任制。公務人員的所有職位都是在國家機關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的基礎上,根據工作的需要設置的,每個職位都有明確的任務和職責。所謂忠于職守,就是應當忠實于所擔負的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本職工作要兢兢業業,認真負責,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專心致志地工作,嚴格履行工作職責,承擔起本職位的責任。從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人員是代表國家行使行政職權的國家公務人員,忠于職守是對其最基本的素質要求。
2. 堅持原則。所謂堅持原則,就是必須按照法定的要求、法定的標準說話辦事,自覺抵御各種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侵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3. 秉公執法。所謂秉公執法,就是要求必須做到執法上的公平、公正,不徇私情,不濫用職權,嚴格依法辦事,履行法定的職責。勞動法也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并遵守有關規定。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履行的義務
本條第2款規定了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履行的兩項義務。
1. 出示證件。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統一制發的執法證件。要求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目的是向相對人表明執法者的身份和執法的合法性,防止他人假冒執法人員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不依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被監督檢查的單位有權拒絕檢查。勞動合同法也規定,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2. 保守相關秘密。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對涉及的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不能泄露。這里所講的技術秘密,包括被檢查單位的技術訣竅、技術配方、工藝流程等。業務秘密,包括有關的經營決策、客戶資料等方面的內容。上述秘密都屬于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一旦泄露,將會給生產經營單位造成不利影響,所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承擔保密的義務。我國刑法規定,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等行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條 文 內 容
第六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條 文 主 旨
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時,應當對有關檢查情況作出記錄的規定。
條 文 釋 義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査時,將檢查的有關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對如實反映情況、確認事實是十分必要的。這是有關監督檢查的一項法定程序,本條對書面記錄提出了要求,使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有一定的規范可遵循。
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對有關檢查情況作出記錄
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工作是一項重要、細致的工作,需要認真進行,每一個環節都應慎之又慎,不得馬馬虎虎,不應出現差錯。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工作又是一項具有連續性的工作,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人員之間需要對自己的檢查工作有一定交接手續,防止監督檢查工作斷檔;安全生產的檢查工作情況、工作結果等應便于查詢,便于找出檢查監督工作本身存在的有關問題的原因;同時,做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記錄,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也便于查清責任。因此,本條要求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對監督檢查的基本情況作出記錄。
二、安全檢查記錄的要求
根據本條的規定,安全檢查記錄必須符合下述兩項要求:
1. 安全檢查記錄應當為書面形式,具體內容應當包括:(1)檢查的時間。一般是指檢查時的年、月、日、時、分的具體時間。對容易發生事故的重點部門和重點區域的檢查時間更需要特別記錄。(2)檢查的地點。通常是指被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場所。地點的記錄應當具體、明確,載明實施檢查的具體場所。如果是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某個礦井、某個車間、某些設備設施等進行檢查,這時還應當對具體的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的名稱、地址予以記錄。(3)檢查的內容。即指檢查的具體事項,比如本次檢查了哪些設施、設備等。(4)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對檢查中發現的被檢查單位存在的與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等要求不符的情況,如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不健全,設施、設備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是一般的事故隱患問題還是重大事故隱患問題等,都應如實加以記錄。(5)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的處理情況(特別是發現事故隱患的處理情況)。通常是指是否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理。如,對于事故隱患,是否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否當場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是否依法進行了處罰,對重大安全生產問題是否向有關人民政府或其所屬部門及時報告等,都應當記錄在案。
2. 檢查記錄須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為了保證監督檢查記錄的有效性,有關人員應當在筆錄中簽字。在監督檢查記錄上簽字的人員,一是參加監督檢查的人員。要求檢查人員簽字,目的是便于明確責任,增強檢查人員的責任心。二是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應當當場進行。如果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這一情況在檢查記錄中說明,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負責人拒絕簽字的,不影響檢查記錄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