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 文 內 容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條 文 主 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事故搶救職責的規定。
條 文 釋 義
本法第5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按照這一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但負有采取各種措施、防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而且負有在發生事故后組織搶救、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害的責任。因此,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
根據本法第83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的負責人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另外,第82條規定,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這些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組織上述的專業救援人員進行搶救。同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還可以組織事故現場的人員根據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自救。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作為本單位的主要領導以及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在事故發生后,應當堅守崗位,組織事故搶救,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一方面,因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單位的場地、布局、設備、人員通訊以及其他生產經營狀況比較熟悉,由其在現場參加、組織搶救,可以比較順利地進行事故搶救、事故原因的調查和對事故的處理。另一方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安全生產方面的第一責任人,應對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負責。特別是如果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屬于重大責任事故,且有關人員的行為構成刑法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以及其他犯罪的規定,還可能要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因此,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得擅離職守,而應堅守崗位并等候處理。如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違反這一規定,根據本法第110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對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條 文 內 容
第五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條 文 主 旨
本條是關于工傷社會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險的規定。
條 文 釋 義
本條是對2014年安全生產法第48條的修改,與原法條相比,在第2款中增加規定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規定,并明確強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一、關于工傷保險
社會保險是國家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暫時失業時,為保證其基本生產需要,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作為安全保障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普遍性、公平性、預防性、互濟性以及自我保障性的特點。同時,社會保險還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即社會保險的對象、范圍、條件及其待遇標準,通常都是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任何用人單位不得擅自降低或者取消職工的保險待遇;國家對職工享有的各種社會保險待遇,予以強制性保護,所有屬于保險范圍內的用人單位都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國目前已經建立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以及工傷保險等。其中工傷保險是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關系最為密切的社會保險。這是因為,即使采取了各種嚴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也不可能完全杜絕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而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對事故中受到傷害的從業人員的救治以及生活保障將是一筆十分龐大的費用。這筆費用如果完全由發生事故的單位承擔,對其無疑是一個沉重的負擔,不利于其恢復生產,而且有些情況下事故單位根本承擔不起這部分費用,從而使在事故中受到傷害的勞動者的生活得不到保障。這就需要通過工傷社會保險,發揮全社會的力量來解決這一問題。
工傷保險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以及職業病,暫時或者永久地喪失勞動能力時,在醫療和生活上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2003年,國務院制定公布了《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進行了修訂。根據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和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作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本條第1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這一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否則,依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p>
二、關于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1.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含義。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保險機構對投保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并且為投保單位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蛾P于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提出,取消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在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首要功能是事故預防,保險機構要充分發揮幫助投保單位防控安全風險的作用,實現安?;?,有效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這是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的根本目的。如果由于保險機構在開展事故預防技術服務過程中弄虛作假,導致投保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也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2.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特點。在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之前,很多生產經營單位都投保了工傷保險、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意外傷害險等險種,這些險種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障范圍有重復和交叉,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它們是明顯不同的險種。在政策上,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一種帶有公益性質的強制性商業保險,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投保,同時在保險費率、保險條款、預防服務等方面必須加以嚴格規范。在功能上,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障范圍不僅包括企業從業人員,還包括第三者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相關救援救護、事故鑒定和法律訴訟等費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有事故預防功能,保險機構必須為投保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服務,幫助企業查找風險隱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從而有效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相比,工傷保險是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意外傷害險等是普通的商業保險,保障范圍均不及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并且缺乏事故預防功能??傊?,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工傷保險及其他相關險種相比,覆蓋群體范圍更廣、保障更加充分、賠償更加及時、預防服務更加到位。
3.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強制實施范圍。本條第2款新增規定,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主要考慮有三點:一是《關于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要求,在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此外,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保監會、財政部2017年聯合印發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也明確了在上述八大行業領域強制實施的規定。二是通過分析近年來發生的事故情況,絕大多數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都集中在這八大行業領域中。同時,這也是對2006年國家在這八大行業領域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試點的基礎上進行總結和科學判斷的結果。三是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不僅要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更重要的是發揮社會機構的作用。在八大行業領域中強制實施的一個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要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為紐帶發揮社會專業機構作用,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另外,在實施過程中要注意兩點:第一,這八大行業領域首先要確保一個不能少。這是中央的決策部署,也是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第二,要注意制度的銜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建立之前已經有諸多類似商業險種,這些險種如果沒有事故預防功能,就要向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來靠攏,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代替,這也是為企業減負的需要。
4.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工傷保險等的銜接?!栋踩a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規定,投保單位按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請求的經濟賠償,不影響其從業人員依法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對生產經營單位已投保的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其他險種,應當增加或將其調整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增強事故預防功能。將安全生產其他的相關險種調整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需要保險機構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做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方案設計,充分體現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相對于其他商業保險在保障范圍、價格、服務等方面的優勢,使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完全覆蓋其他險種功能,一站式解決企業需求并避免增加成本。二是要切實做好事故預防服務,真正推動投保單位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降低事故風險,使其認可服務質量、看到服務效果。
5.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的授權規定。本條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作了原則規定,此次修改在增加規定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同時,明確授權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2019年,應急管理部在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7年出臺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基礎上,批準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AQ9010-2019),作為保險機構為投保單位開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的強制性行業標準,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的基本原則、服務項目和形式、服務流程、服務保障、服務評估和改進等提出強制性、規范性要求。上述辦法和技術服務規范,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具體范圍和實施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將來根據這一制度的實踐發展情況,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做出進一步的修改完善。